既然能够仰望星辰,为什么要去在乎钻石的微光

*注:哲学概论的期中测试题里的一道,正好和我之前发的《社会契约论》摘抄有所联系,就把自己的答案发上来了。这段答案可以看做是对卢梭笔下公意与权威之形成的解释

本答案参考了《卢梭的公意及其形成》林壮青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论述题,25.0分)下面一段话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谈谈你的理解:

[1]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自己缔约时,都被双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来源标记:卢梭 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p.20-21


作答

       这段话是卢梭对于其社会契约之概念,以及社会契约中公民所具有的双重关系的阐释,也是对主权者所具有的权威的合法性论证。

       《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即写到:“人是生来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在卢梭看来,自由是每一个人本质的、先验的宝贵属性。然而,人生而自由,自由却要为各种各样的道德、法律所制约;人生而平等,平等却无法解释政治中权威的出现与阶级分化。究其原因,则是因为社会共同体下,“公意”对人所造成的制约。

       卢梭认为,人类本来生活在自然状态(区别于霍布斯“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卢梭的自然状态中,人既无善良也无凶恶,既无恶也无德,更没有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当中,这个状态下的人拥有天然的、绝对的自由。然而,自然状态也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以至于人们不结合起来,将单独的力量汇聚为一股合力就将要灭亡。于是,人们签订社会公约,既将自己的全部力量贡献给集体以供存续,又要最大限度地保存自己生而自由的属性,使自己在结合体中只服从于自己本人。于是,每个结合者的天然权利便毫无保留地转让给集体,失去了其天然的自由,而得到了社会公约所约定的自由。人的绝对存在被剥夺,成为了共同体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人类的生存状态也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当中。

       在这种道德共同体的状态下,人们的意志汇聚为一个共同的意志,这个共同意志关系着共同体的生存以及公共的福祉。于是,公意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出现了,它代表着公民的普遍同意与共同意志,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每一个将自己的全部力量奉献给共同体以求生存的人,都要受到公意的规范与指导。公意必须遵守,一切受公意制约,这就是社会契约的内容。公意以道德和法律对人们进行限制,为绝对自由套上沉重的枷锁,然而,这并不是统治阶级对人们的压迫,而是每一个公民同自己立约,服从自身意志、享有约定自由(此处的自由与伯林“消极自由”概念有相似之处)的表现。

每个人通过订立社会公约,形成了由全体公民联合起来的“公共人格”。这一公共人格,就是主权者。换句话说,主权者就是全体公民的集合人格。公民所让渡的权利就是主权者的权利、公民的利益就是主权者的利益。每一个签订了社会契约而加入共同体的人,都成为其组成部分。当这个人格是积极主动时,称其为“主权者”;当人格为消极被动时,则称其为“国家”。

       那末,我们便可以解释第二段当中“相互规约”的含义:从个体的角度来看,每个公民在成为主权者的成员时都同自己立约,从而享有主权者所应具有的权利与自由;而从主权者这一公共人格的角度来看,每一个公民又是要为共同体的利益承担义务的被动对象,公民的权利范围被限制到有利于共同体的福祉当中,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就是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约定。

       卢梭通过其社会契约理论,将主权(或者称为权威)固定在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的普遍同意之上。这一理论走出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二元划分,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理念与主权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对政治权威的存在合法性做出了独特的辩护。

评论(2)
热度(5)

© Wasabiniko | Powered by LOFTER